如果温度上升超过2℃,则欧洲中部、加拿大西部和美国等地的较小冰川将受到不成比例的影响。
探索实践碳达峰和碳中和示范,持续深化各类低碳示范区创建,不断总结和推广可复制的技术和经验。3.加快建设国家清洁能源基地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前提下,遵循水资源综合利用原则,积极有序开展大型水电开发、建设工作,继续推进白鹤滩、托巴水电站建设,加快推进古水、旭龙、奔子栏等水电站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推动金安桥、向家坝等水电站扩机,全面建成金沙江、澜沧江流域两大水电基地。
云污防字〔2022〕67号 云南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家提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要求,牵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全面绿色转型,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编制了《云南省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212025年)》。(四)加强考核评估强化任务分解。建设野生动物救护场所、繁育基地,以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基因保存设施。优化升级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依托平台实现重点企(事)业单位碳排放数据报送。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的指导,做好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定期编制省、州(市)温室气体清单,构建省、州(市)、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和核算工作体系。
六、提高应对气候变化治理能力(一)加快云南碳市场建设加快和完善碳市场建设。提高机动车燃油经济性,稳步提升油品质量。推动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与农村环卫清运网络的两网融合,加强废旧农膜、农药肥料包装等塑料废弃物回收处理。
研究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污染排放特征,提出适用可行的废气、废水、灰渣等污染防治要求。逐步推动将生活垃圾收集站、转运站以及焚烧厂内垃圾运输、卸料、贮存等设施进行密闭式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保证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正常安全运行基础上向社会开放,接受公众参观,有效开展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客观认识生活垃圾处理难题,凝聚共识,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负责指导)(九)健全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西藏、青海、新疆、内蒙古、甘肃等人口密度低、转运距离长、焚烧处理经济性不足的县级地区,且暂不具备与邻近地区共建焚烧设施条件的,可继续使用现有无害化填埋场,或严格论证选址、合理规划建设符合标准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加强新上项目质量管理,强化存量项目污染物排放监管,不断提升设施运营管理水平。
充分发挥专业企业在项目建设、运营及技术等方面的优势,配合当地主管部门做好进场垃圾量统筹工作,有效提升所在地区的垃圾焚烧处理率。指导各地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依法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鼓励结合垃圾分类探索推进差别化收费政策,创新收缴方式,有效提升收缴率。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优先纳入绿电交易。到2030年,全国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供给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技术、商业模式进一步成熟,除少数不具备条件的特殊区域外,全国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基本满足处理需求。
各地要综合考虑辖区自然条件、气候特征、经济水平、生活习惯、垃圾成分及特点等因素,科学构建与末端处理能力相适应的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分类方式,并相应配备生活垃圾投放设施,避免出现先分后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二)探索余热多元化利用。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按15%缴纳的财税优惠政策。坚持系统谋划、聚焦短板。
二、强化设施规划布局(四)开展现状评估。建立健全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建设标准、环保标准以及相关配套技术规范。
加强小型焚烧等关键技术和装备研发攻关,稳妥有序推进适用于县级地区的焚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一)推广市场化建设运营模式。
坚持技术引领、建管并重。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加快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因地制宜健全收运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四)完善政策支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共同推进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现有焚烧处理设施年负荷率低于70%的县级地区,原则上不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
《指导意见》提出,完善政策支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有序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共建共享。
以下均需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五)加强项目论证。强化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项目评估论证,综合考虑项目所在地区地域特点、经济发展和人口因素,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清运量、处理需求及预期变化情况、现有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科学安排设施布局,合理确定设施规模,避免超处理需求盲目建设项目。
立足县级地区实际情况,鼓励按照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或就近处理等模式,推动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以城带乡、共建共用提高县级地区生活垃圾治理水平。东部等人口密集县级地区,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达到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要加快发展以焚烧为主的垃圾处理方式,适度超前建设与生活垃圾清运量增长相适应的焚烧处理设施。
到2025年底,东部地区实现县级地区收运体系全覆盖,中部地区基本实现县级地区收运体系全覆盖,西部和东北地区有条件的县级地区实现收运体系全覆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八)加强新上项目建设管理。综合考虑地域特点、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针对其他垃圾类别,按照宜烧则烧,宜埋则埋原则,选择技术适用、经济可行、环保达标的处理方式,有序推进设施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七、探索提升设施可持续运营能力(二十)科学开展固废综合协同处置
积极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对生活垃圾小型焚烧试点予以支持,充分发挥引导带动作用。不具备建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县级地区,通过填埋等手段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负责指导,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各地要根据现有焚烧处理设施能力、负荷率等因素,在保障运行经济性的前提下,进一步健全与焚烧处理能力相匹配的收运系统,尽可能扩大设施覆盖范围,确保现有设施处理能力得到充分利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因地制宜健全收运体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加快健全收运和回收利用体系(七)科学配置分类投放设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选择适宜地区开展试点。到2030年,全国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供给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技术、商业模式进一步成熟,除少数不具备条件的特殊区域外,全国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基本满足处理需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八)加强新上项目建设管理。加强新上项目质量管理,强化存量项目污染物排放监管,不断提升设施运营管理水平。
研究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污染排放特征,提出适用可行的废气、废水、灰渣等污染防治要求。加强小型焚烧等关键技术和装备研发攻关,稳妥有序推进适用于县级地区的焚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工作。
二、强化设施规划布局(四)开展现状评估。各地要抓紧开展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分类和焚烧处理设施现状评估工作,全面梳理辖区内生活垃圾产生、收集、清运、处理情况,排查存在的短板弱项和风险隐患,持续推进相关工作。
指导各地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依法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鼓励结合垃圾分类探索推进差别化收费政策,创新收缴方式,有效提升收缴率。各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共建共享要求,协调推动相关项目落地。